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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知识问答学习(二)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12

1、档案法制工作的内涵及基本任务是什么?

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档案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档案工作管理机制的必由之路。档案法制工作的主要内涵包括立法、普法、执法三个方面。档案立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改。档案普法即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档案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特别是依法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职能;广义上的档案执法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管理、利用档案的活动。

档案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探索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适应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和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建设和完善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深入普及档案法律知识,不断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创造档案工作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充分发挥档案法制建设对促进档案事业建设、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

2、什么是档案法?

档案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管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规范、建设、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根本大法,它是人们进行档案事务相关活动的行为准则。

3、档案法规体系包括那些内容?

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具体包括五个层次:

(1)国家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专门档案法律,即档案法,是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制定其它档案法规的依据;二是国家有关法律中关于档案事务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基本法和单行法中都有关于档案工作的条文规定。

(2)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各类法规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3)地方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其他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如《上海市档案条例》。

(4)行政规章,即由国家档案局或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如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等。

(5)政府规章,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等等。

4、什么是法定档案,与一般档案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般地讲,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而《档案法》所指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显然,法定档案的范围小于一般档案。两者的区别在于档案的价值或判定档案价值的标准不同。一般档案的价值是由档案的形成者确定的,如只要形成者认为有保存利用价值,文件材料便可成为档案。因此,一般档案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法定档案必须“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其范围小于一般档案,是一般档案中的一部分。此外,一般档案的范围可以由档案形成者自行确定,而法定档案范围必须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5、各级人民政府对档案工作的法定责任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对档案工作的法定责任是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是档案法的明确规定。具体地讲政府对档案工作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在制定、实施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同步并重地落实档案工作,切实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第二,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确保本地区的档案工作机构有效履行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国家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第三,统筹安排经费,创造物质条件,为本地区档案部门工作、档案事业建设积极提供支持。

6、各级组织和单位对档案工作的法定责任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的法定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各级组织和单位一是要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确立档案工作的法定地位,依法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二是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配备好专兼职档案人员,保证档案管理职能的有效运行;三是改善物质条件,建立规章制度,满足档案工作的基本需求,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四是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7、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首先,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规定,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公民应当按规定自觉地把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移交,集中保存,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二是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要爱护档案,不损坏档案;三是勇于损坏、破坏档案等违法行为作斗争,以自己的行动来保护档案的安全。

其次,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属于公民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在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下,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档案保护措施或者国家档案馆进行档案征购的义务。

8、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在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具体地讲,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六项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包括档案资料、档案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四项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9、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按照档案法律、法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档案法律法规对档案的所有权有何规定?

档案的所有权是档案事务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明确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不同的档案所有者对档案的所有权。根据《档案法》精神,《上海市档案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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